李文斌律师亲办案例
2014年沈某交通事故(未出具事故认定书)
来源:李文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7
浏览量:929
案情:2012年12月13日9时左右,被告沈某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三轮车与原告林某驾驶的的电动自行车在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巴里路37号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9日,慈溪交警部门因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及时报警而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情分析:交通事故算是简单案件,但是本案因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及时报警,而慈溪交警部门没有向原被告出具事故认定书,这就成了本案的难点。事后,李文斌律师与当事人去事故现场再结合原被告交待的公安笔录,李文斌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被告存在着驾驶速度过快,超载以及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等违规驾驶是本案发生的全部原因,被告应当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交通事故是比较简单的案子,但是当交警部门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这样的案子还是有难度。

审判长:

因原告林某起诉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依据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当在本案的交通事故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被告的笔录,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着掌起镇巴里路由南望北行使至十字路口右转弯时,发生导致原告受伤交通事故。笔录中也提到十字路口,而十字路口,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情况,我们行人驾驶车辆本应该是十分谨慎小心,一般放慢速度,鸣喇叭提示,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做到上述一切被告驾驶的车辆遇到或者碰到原告的车辆时,来了个往左拐的避让方式(此在被告在公安笔录也交待),但是根据物理学的惯性,虽然被告驾驶的车辆的车头由于向左拐望左方向去,但是其车子的后面部分,包括车上装载物品,由于惯性依然保持向右方向运动,而惯性的大小与车子以及所载的物体的质量有关,质量越大,惯性也越大,从而被告的车子的右侧身刮到了原告的车子,被告的车子的右侧后村直接压在原告的脚上。从上面陈述,我们认为被告的驾驶的车子速度过快以及注意力不够集中,如果你速度慢点以及注意力集中,就不会做出向左拐的行为。而上述陈述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丈夫的笔录以及证人证言得到证实。至于超载,小小电动车装载了561公斤的货物,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561公斤数量对于电动车来讲,应当超载。故根据上述陈述,被告应当在本案的交通事故里承担全部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都有相应的凭证,应得到法院支持。护理期限为三个月、营养期限为三个月、误工期限九个月的司法鉴定意见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出具,众所周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由省厅批准,其对于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更何况被告等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出司法鉴定异议,故原告的护理期限为三个月、营养期限为三个月、误工期限九个月的司法鉴定意见应得到到法院的支持,故诉状请中的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交通费其实际金额不止诉状所涉及1000元,有些发票遗失、有些自己叫车,没有发票,但是法院可以结合原告的就诊次数结合原告的伤势的实际情况,要求1000元也合情合理。故结合上述陈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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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文斌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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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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