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斌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致人重伤辩护为故意伤害罪
来源:李文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量:1048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我亲戚的朋友李某找到我,李某老婆的叔叔在贵州被公安刑拘了,定性抢劫罪。后期家属委托我来处理案件。接受委托后,在慈看守所会见了彭某,了解了相应情况。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我复制了相应案卷,结合彭某陈述,我认为彭某是故意伤害罪重伤,但是公诉机关认为,彭某构成了入室抢劫,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此案至少可以判彭某至少无期以上的刑事责任,于是把案件移送到宁波市检察院,为此本律师写了自己的刑事意见给公诉人,后宁波市检察院也把此案也退到市检察院,把罪名更改为故意伤害罪,后为法院判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打下基础


案情分析:

彭某与受害者熊某的堂姐原本系男女朋友,认识了三个月后,在房东出租房里办理酒席结婚,然回老家贵州去登记时,熊某的堂姐莫名失踪了。而熊某的堂姐失踪前一天,与熊某在一起。彭某认为是熊某教唆其姐姐离开彭某,而走之前,熊某堂姐还拿走了彭某有价值的东西,这又使彭某认为难道是骗婚。从而打电话与熊某时,熊某态度也比较差,这让彭某快气得吐血,于是纠集了二个小弟闯入了熊某出租房,用砍刀将其砍伤。而其中一个细节中,熊某的男朋友郭某劝说彭某不要砍熊某了,他愿意出钱5000。但是彭某认为这些钱太少,他花在其熊某堂姐好几万,不要这个钱,而此事也与郭某无关,他继续用刀背打熊某,要求交待你堂姐的下落,但是熊某嘴硬不交待,而小弟砍断了熊某的手指。流了很多血,被吓坏了,就逃跑了,从上述事实其实把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混合在一起,而公安为彭某定性为抢劫罪,先入为主的感觉,从而使公诉人一开始认为是抢劫罪


审判结果:

后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4年有期徒刑,当事人彭某虚惊一场,对结果相当满意


法律依据:

抢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而在本案中,被告在主观方面并不具备抢劫罪的故意内容,被告找熊某的目的,就是想知道其女朋友的下落,而之前,因为被告女朋友的突然消失,被告打女朋友的电话,但是通不接。为此,不得不找其堂妹熊某,但是在电话中,熊某态度十分恶劣。这让被告十分的恼火,再加上感情上受到欺骗,这让被告更加愤怒,于是纠集了两个小弟,去熊某家,一是为了好好教训熊某,二是查找女朋友的下落。由此可见,被告从在主观并不具备抢劫罪的故意内容,其主观要件上表现出来的是:出于故意伤害的动机2、被告也没有从熊某以及他男朋友手上拿到一分钱,在袁某的笔录的中透露一细节,郭某见女朋友被砍害怕,主动提出给被告5000元,但是被告也没有要郭某的钱。从正常逻辑思维来讲,如果一个人要对他人实施抢劫,很正常的会抢劫他人的财产,更何况是对方主动提出给被告5000元,但在本案中,被告是根本没有占有熊某以及郭某的一分钱,在此也可以说明,被告主观方面并没有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动机,被告的抢劫罪不成立。又从另一面考虑,如果被告想实行抢劫,其抢劫的对象可以是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象,如银行、大款等等有钱的对象,相反对于女朋友的堂妹熊某被告知根知底,是一个穷鬼,是一个打工者,为什么目标如此明确为什么选择的却是自己女朋友的堂妹熊某呢?。理由很简单,被告打电话给熊某询问其女朋友熊某堂姐的下落时,熊某的态度十分嚣张而激怒了被告原本受伤的心,被告的目的就是想教训并报复下受害人熊某3、在公安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是这么陈述:2009年3月12日14时许,袁小亮来古塘所报案件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其和其女朋友遭人故意伤害,而公安调查核实确认被告涉嫌故意伤害,其被告的目的要求查寻其女朋友的下落,主观方面并没有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动机。因此,综合上述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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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斌
  • 执业律所:
    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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